转《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11:02 阅读: 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
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一)伤残津贴
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为一级210元、二级200元、三级190元、四级18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低于750元的,调整至750元。
三、调整时间
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