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17〕7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 (技师)
发布时间:2018-01-19 16:31 阅读: 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
(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教委,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4号)精神,现将《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
“双师”职称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师”职称是指院校教师、企业人才兼职评定工程师、教师(研究、实验)系列职称。院校教师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成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工学校、职高)已取得职称的教师。企业人才是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促进产学研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引导院校教师、企业人才“双向”流动兼职,鼓励互评“双师”职称。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逐步建立院校、企业人才职业发展“立交桥”,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院校教师和企业人才评定双师职称。
在渝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委托地方评定。
第五条 院校教师与企业人才流动兼职,按规定签订工作协议,任现职以来院校教师到企业兼职时间累计不少于半年,任现职以来企业人才到院校兼职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学期。
第六条 院校教师到企业兼职后,符合工程技术系列相关专业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工程技术系列对应级别职称。
第七条 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到院校兼职后,符合教师(研究、实验)系列相关专业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研究、实验)系列对应级别职称。
第八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到院校兼职后,符合教师(研究、实验)系列相关专业业绩条件的,高级技师、技师可分别申报认定相应教师(研究、实验)系列副高级、中级职称。
企业高技能人才可对应申报认定工程技术系列职称,高级技师、技师可分别申报认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并免试理论考试。
第九条 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专业,不纳入评审或认定范围。
第十条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办理了延退手续的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 院校教师和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双师”职称,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授权组建的相关专业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参照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成果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相关专业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可单独设立“兼职教师学科评议组”,对企业人才申报评定教师(实验、研究)系列职称,通过说课讲课、实习指导、考试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申报认定工程技术、教师(实验、研究)等系列职称,纳入全市特殊人才职称认定“绿色通道”,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认定。
第四章 申报评定
第十四条 院校教师和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双师”职称,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申报认定职称,按照《重庆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院校教师与企业人才申报“双师”职称,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兼职单位负责考核推荐。
第十七条 企业人才在院校兼职任教,申报评定教师(研究、实验)系列职称,需符合相应学历和准入资格要求。企业人才到院校兼职从事实践性指导课程教学的,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之前,应按规定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人才到院校兼职后,评定“双师”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其他代表性业绩成果应达到所申报职称的相应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人才到院校兼职评定“双师”职称,其证书上需标明“兼职”字样,正式入职的须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转评。
第二十条 院校教师和企业人才评定“双师”职称,所在单位与兼职单位可自主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