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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9 11:25  阅读: 次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

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3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部):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26日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突出能力的正确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二章 考察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二)熟悉招录相关政策和考察流程;

(三)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了解报考职位工作性质。

考察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原则上市级机关应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区县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六条 考察应坚持实地考察原则。对考察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被考察对象工作单位、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按照考察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章 考察对象

第七条 招录机关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

第八条 考察实行等额考察。

 

第四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等方面情况,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情况。

(一)政治思想方面:主要考察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以及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二)道德品质方面:主要考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在敬业奉献、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现;

(三)能力素质方面:主要考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工作能力;

(四)学习和工作表现方面:主要考察在学校和工作期间的学习成绩、遵守纪律、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表现;

(五)其他方面:主要考察考生与公务员职业相适应的性格特征、身体与心理素质、人际关系与团队合作等情况。

第十条 考察对象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力强素质高、学习工作表现优秀,能够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与报考职位相匹配的,应列为考察合格,并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

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2.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4.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

8.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9.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四)报考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五)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第五章 考察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考察程序:

(一)考察准备。确定考察对象,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培训考察组成员,熟悉考察内容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掌握考察方法,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纪律。

(二)考察公告。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报考单位及职位情况、考察时间、地点及参与对象等内容。

(三)个人总结。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撰写个人总结,如实填写《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表》。

(四)考察实施。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按照考察内容和考察标准,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

(五)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考察合格或不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建议。考察报告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表现、模范遵纪守法、存在的问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等,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六)确定考察结果。招录机关根据考察组的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作出合格或不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考察结论。

第十三条 考察应综合运用下列基本方法,并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如高校毕业生、在职人员、未就业人员等)而各有侧重:

(一)个别谈话。要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等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全面、客观、公正地掌握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

(二)座谈。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人员介绍考察对象报考单位及职位基本情况,详细了解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建议。

(三)查阅档案。要认真审核考察对象的档案,确保考察对象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奖惩、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真实准确,重要原始依据材料齐全完整规范。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核查,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录用程序。

(四)出具证明材料。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予查实,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

(五)与考察对象面谈。可以与考察对象进行面谈作进一步了解,包括报考动机、兴趣爱好,以及家庭主要成员、近亲属及社会主要关系基本情况等内容。

(六)延伸考察。根据需要,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第十四条 做好对重点职位和人群的考察:

(一)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必须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全面充分地考察其表现情况。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并综合考察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受表彰奖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职务情况。

(二)对报考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重点核查考察对象重要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个人经历、历史状况等是否清楚。

(三)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通过函调或者委托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

(四)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考察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自招录机关告知考生体检合格结论次日起计算。招录人数较多、考察工作量较大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考察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应在考察期限内确定考察结论,并在考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告知考察对象。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审查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七条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招录机关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各招录机关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考察纪律

第十八条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参与考察的人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应坚持集体议事原则,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应公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二十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对违反有关考察工作要求、纪律规定的,以及因失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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