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发布时间:2016-11-04 16:30 阅读: 次
申请仲裁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1.仲裁申请书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申请人自存(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应填写一式四份,其中三份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申请人自存)。
2.仲裁申请书应当填写明确的被申请人,属于接件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3.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当事人基本材料。
1.申请人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申请人申请仲裁时需提交的基本身份证明,如身份证、驾驶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2.申请人所诉的被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该被申请人的公司基本信息(该信息可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查询下载,也可到渝北区工商分局办公点查询。地址:渝北区龙平街9号 电话:67489888、67489808、67489922)。
3.申请人应当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三、其他材料。
1.能够体现属于接件仲裁委管辖范围的基本材料。
2.能够体现当事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基本材料。
3.与申请人请求事项具有关联性的其他材料。如:工伤待遇争议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