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漏投补缴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7-09-04 14:46 阅读: 次
一、办理事项
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漏投补缴
二、办理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35号)。
三、办理条件
因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少报、漏报、瞒报职工人数、职工应缴费月数或缴费基数的,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申请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少报、漏报等原因少缴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四、补缴标准
(一)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按补缴年度缴费基数/补缴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申办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单位缴费比例(20%)。
个人缴费部分按本人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3%-8%)。
(二)医疗保险
在职职工:按其申请补缴之月本人的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不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
离职职工:按期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原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不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
五、办理材料
(一)工资表(验原件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工资表是指源于财务记账凭证,并有职工本人签字的原始工资发放表。补缴属期内的起始月和终止月的含补缴职工工资表的财务记账凭证必须提供;期间的,每年提供任意一个月的。财务记账凭证请勿拆散,保持完整成册。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工资表的,可提供职工工资银行对账单,工资发放的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必须一致。
(二)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含电子表);(见附件)
(五)承诺书。(见附件)
六、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月1-20日(节假日除外)在区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社保大厅“社保费征缴”窗口(23 -26号)办理补缴业务。详细地址:渝北区仙桃街道桂馥大道10号(空港新城小学校旁),联系电话:67812925。
七、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布职工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情况,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以接受单位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二)用人单位备齐资料前往区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社保大厅“社保费征缴”窗口办理;
(三)社保局依权限审批,经办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和分管局长审批或局办公会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社保费征缴”窗口预算补缴金额,并生成征缴计划3日内传予地税部门,请单位于3日后及时到地税所开票缴费,同时当月20日内将缴费单据交回“社保费征缴”窗口办结补缴手续。
八、注意事项
(一)补缴往年的养老保险费,申报时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可先提交资料进行审核,从公布的次月起正式办理补缴业务。
(二)生成征缴计划后,当月20日前必须缴费且将缴费票据交回“社保费征缴”窗口办理到账手续,否则缴费金额将被系统自动清除,需重新计算缴费金额。
(三)由于地税征缴系统对往年补缴临时计划缴费每月只能开票一次,所以用人单位每个月只能办理一次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手续。
(四)在到地税部门开票缴费前,建议先联系地税所核实是否能够及时开票,行政服务大厅地税窗口联系电话:67131731。
(五)要补缴单位参保登记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温馨提示:因相关政策较复杂,具体办理业务时,以最新政策或前台经办人员解释为准。
1.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
2.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