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区改版)

发布时间:2018-04-19 12:25  阅读: 次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事项信息

 

                                            ×××××××(事项基本编码)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审批办理规程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审批办理规程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除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外省市驻渝单位、中外合资、港澳台合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设立分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在区内从事人力资源推荐、招聘、咨询等服务的各类经营性机构和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  到现场次数

2次。

三、  事项审查类型

后置审批。

四、  审批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第88项、第89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第一条第(三)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第一条第(二)项

五、  受理机构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  决定机构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

2.应聘人员推荐。

3.职业指导与咨询。

4.人力资源招聘会。

5.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及媒体服务。

6.人力资源培训。

7.人力资源测评。

8.企业人力资源研发咨询和规划设计。

9.高级人才寻访。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资格条件

申请开展第1—3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有固定服务场所30㎡及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2.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申请开展第1—10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有固定服务场所80㎡及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2.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8名及以上。其中,申请开展第4项“人力资源招聘会”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有固定招聘场所不得少于300㎡。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需要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开展第1—10项业务的资质条件。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申请材料目录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三)固定服务场所(固定招聘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固定招聘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五)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身份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六)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七)法律、法规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申请接收

联系人:渝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局窗口 陈忠兵。

联系电话:023-67829301。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地考察,对申请机构拟开展业务的综合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申请机构持批复文件到区行政大厅人社局窗口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次年起,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定期检查评估一次。

十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十七、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电话通知相对人)。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陈述与申辩的权利、知情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检举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确保材料真实性义务、检查调查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义务。

十九、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023-67829301。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67376226(行管办)。

023-67812791(区人力社保局)。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顺义路36号。(交通方式可乘687路、694路公交车到达行政服务中心公交站;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行政服务中心停车场。)

办公时间:每周一、二,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

网址:http://113.207.120.50:8083

电话:023-67829301、67812791。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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