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区改版)(新修改)
发布时间:2018-04-19 11:42 阅读: 次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事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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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办理规程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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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审批办理规程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初、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二、 到现场次数 2次。 三、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 审批依据 1.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1号)。 2.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331号)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渝人社〔2014〕415号)。 4.市教委、市人力社保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教民办〔2014〕17号)。 5.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渝北区民办非学历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北人社发〔2015〕25号)。 五、 受理机构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 决定机构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资金投入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不少于30万元;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二)负责人条件 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办学场地及设施 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办学场所,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办学场所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办学场所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四)师资队伍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培训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培训教师总数的1/3。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及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1名及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1名及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五)管理制度 1.章程。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章程,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公司的章程,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并载明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办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办法等内容。 2.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机构应制定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结算方法。 3.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完善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 4.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教学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培训教学人员责任心,强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5.劳动用工制度。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员工聘任、员工解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劳动用工制度。 6.安全稳定制度。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培训活动,保障学员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九、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申请: 1.具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十、申请材料目录 社会组织或个人提出申办培训机构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原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和拟定机构名称,培训地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期限、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设施、设备等)。 (二)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1.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利性培训机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重庆市渝北区民办非学历职业培训机构申办审批表》。 (三)资产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举办者提交的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联合举办的,须提交合作协议,并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等。 2.拟任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拟聘用的专兼职培训教学人员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4.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5.拟聘用的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五)培训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1.培训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场地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等。 2.培训场地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六)其他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1. 培训计划方案,内容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课程、培训期限、培训安排、培训教材、培训方式、考核方式等。 2. 劳动合同样本、培训合同样本及相关管理制度样本。 3.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材料。 4.在办理过程中审批、审核机关要求出示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申请接收 联 系 人:陈忠兵。 联系电话:023-67829301。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1、举办者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非营利性培训机构须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核定机构名称,并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利性培训机构须向区工商部门申请核定机构名称,并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按要求筹备相关设施设备、场地、师资,并形成各项证明材料。 4、向行政大厅人力社保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5、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查看、评估。 6、申请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颁发办学许可证,持办学许可证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7、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8、机构制作印章,与建行或重庆银行签订《重庆市渝北区民办非学历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和开设培训费专用账户(包括“存取专用账户”和“最低余额专用账户”),并存入每个培训项目不低于3万元,总额不低于8万元的最低余额资金。将开户凭证与存款凭证复印件交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9.年审或年检 审批次年起,每年定期检查评估一次。 十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合格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由区人力社保局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合格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由区人力社保局出具审查函告通知书。 十七、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主管部门领取。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陈述与申辩的权利、知情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检举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确保材料真实性义务、检查调查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义务。 十九、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023-67829301。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67376226(行管办)。 023-67812791(区人力社保局)。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顺义路36号。(交通方式可乘687路、694路公交车到达行政服务中心公交站;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行政服务中心停车场。) 办公时间:每周一、二,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 网址:http://113.207.120.50:8083 电话:023-678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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